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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一心堂连锁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3]806号颁布时间:2003-07-23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一心堂连锁店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昆国税发[2003]3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同意对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所属16个跨地区非独立核算一心堂连锁店(见附件)的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其机构所在地预征,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 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所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一心堂连锁店,在其所在地按销售额以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完税凭证在总机构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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