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中支营业部,云南省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预[2005]421号)及《关于对地方税务局新开银行帐户的复函》(云财库[2005]38号)继续执行,其中关于“云南省卷烟企业改革重组,跨地区缴库人行国库及税务部门资金划缴办法”的未尽事宜,遵照(银发[2005]38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