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202号颁布时间:2006-06-12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饲料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经研究,现对我省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销售免税饲料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