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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2]17号颁布时间:2002-01-28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2001年11月23日召开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整顿办《全省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实施方案》(云整顿办法[2001]26号)要求,省局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行政性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在省局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全部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清理,清理工作于近期结束。从清理的结果看,总体情况是好的,绝大部地区均能够严格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但也有个别基层国税机关超出省局规定范围出售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三乱”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现将我省行政性收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只能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文件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简称“两费”),并及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金库。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今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中,在符合规格要求的情况下,登记证外框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是否更换,不强求一律新购。 
  二、纳税申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表、证、单、帐等文书资料,由省局统一安排经费印制,免费发放纳税人使用,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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