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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2]101号颁布时间:2002-05-28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自2002年7月1日正式启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由省局统一印发,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统核算软件修改完成前,各地手工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三、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增报《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表式见总局文件附件2),报表编号为yb21,参数:栏数=3 行数=23 各栏:n,10。 
  四、由于涉及会统核算软件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yb02)不作改变,各地仍按年初规定的表式和参数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转换数据上报总局。因表中部分指标与《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重复,“其中:银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缴”等栏可以不填,相关的审核公式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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