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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公安、审计等部门补税通知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云国税函[2005]29号颁布时间:2005-01-07

     2005年1月7日 云国税函[2005]29号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来文请示,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自办案件而发来的补税通知,税务机 关是否还要再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问题。经省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办结的案件而给国税 机关的法院判决书、审计结论、财政决定等补税通知,国税机关即可直接依据上述具 有结论性的补税通知补征入库,不须再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   二、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自办案件而给国税机关的不具有结论性的补 税通知,国税机关可作为案源,经立案并进行检查核实后,重新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税罚款。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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