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7日 云国税函[2005]29号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来文请示,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自办案件而发来的补税通知,税务机
关是否还要再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问题。经省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其《
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办结的案件而给国税
机关的法院判决书、审计结论、财政决定等补税通知,国税机关即可直接依据上述具
有结论性的补税通知补征入库,不须再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
二、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自办案件而给国税机关的不具有结论性的补
税通知,国税机关可作为案源,经立案并进行检查核实后,重新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税罚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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