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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65号颁布时间:2005-02-21

     2005年2月21日 云国税发[2005]65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州、市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 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开具证明的有关程序明确如下: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要申请完税证明的,应按税种向当地国税或地税机关领取 “税收证明表”,由税收管理员或税款经收人(经办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区、市) 局或以上局国税或地税征管科(股)备案后出具证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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