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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烟叶收购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163号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云国税函[2005]163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做好2005年烟叶收购发票管理工作,保证全省烤烟收购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将有关烟叶收购发票的计划、印制、供应、票款结算和发票使用管理工作明 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发票种类、名称和式样。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要求,从今年起,全省烟 草系统收购烤烟使用的烟叶收购发票的种类为收购类发票,名称更改为《云南省农产 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手工票和电脑票两种,因发票内 容变动大,票样待与省烟草公司协商确定,不随文下发。   二、计量单位。手工票以本为单位,每本15套;电脑票以套为单位。   三、用票计划。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务必认真核实其辖区内烟草公司公司使用的 农产品收购发票需用量,并填制《云南省2005年农产品收购发票需用量计划统计 表(见附件),于2005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安排印制。   四、发票印制   (一)发票定点承印厂。云南省国税印刷厂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普通发票 定点承印厂,其他厂家一律不许印制。   (二)发票用纸,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三)印制要求。云南省国税印刷厂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 法》(云国税发[2002]221号)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印制发票。   五、发票领发(售)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到省国税印刷 厂统一领取后,逐级下发至基层国税机关,由基层国税机关发售给县(市、区)烟草 公司使用。   六、票款结算。基层国税机关向县(市、区)烟草公司发售农产品收购发票时, 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取的票款严格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157号)文件要求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七、发票使用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要督促烟草公司建立建全发票使用管理 制度,不得以白条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之一,为严格发票管理和 降低发票成本,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印制抵扣联,有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请按云国税函 [2004]876号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2005年农产品收购发票需用量计划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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