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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三环中化嘉吉化肥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4]939号颁布时间:2004-12-10

     2004年12月10日 云国税函[2004]939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三环中化嘉吉化肥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 请示》(昆国税发[2004]456号)收悉。经审核,云南三环中化嘉吉化肥有 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化肥产品。经营期限自 2001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止。该企业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化肥产 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条“制造 业”中第八款“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中第21项:“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 (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范围,且2003年企业所经营符合外商投资鼓励 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99.97%,达到规定的标准。该企业2003 年进入获利年度。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 1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云南三环中化嘉吉化肥有限公司2003年享受西部 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该企业在享受优惠税率期间进入减半征 税期,可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 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云国税发[2002]242号)的规定, 做好各项税收监管工作,若发现企业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取消相关优惠 待遇,并将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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