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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进口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云国税发[2004]308号颁布时间:2004-12-09

     2004年12月9日 云国税发[2004]3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临沧镇康县就开始组织在境外替代罂粟种植甘蔗,并执行一般纳税人 购进按农业产品计算抵扣增值税。2000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 办公厅关于解决云南边境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贸[2000]287 号),对我省开展境外罂粟替代种植的有关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同意你省边境 地区进行替代种植的农业经济作物,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按现行政策执行;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中也作 了相应的规定。我局在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进口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海关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产品国内销 售的增值税政策:一是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在境外从事替代种植并进口的农产品,比照外购农产品的有关 政策规定执行。现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截止2004年10月我省临沧、德宏、大理、思茅4个州、市在境外开展罂粟 替代种植,产品主要是橡胶、甘蔗、初糖、咖啡、茶叶、绿豆、粮食等农产品,共计 进口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业经济作物411620.7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51.12万元,国内销售时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647.4万元。   今后,为更好地推动罂粟替代种植,我局将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参与并配合有关 部门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充分 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积极支持我省经济协调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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