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 云国税函[2004]917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跨地区开设的连锁企业继续实行0.5%预
征率的请示》(昆国税发[2004]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同意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所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
的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其机构所在地预征,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按销售额依
0.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
具体操作按
云国税发[1999]269号、
云国税函[2000]31号、
云国税
函[2004]8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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