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云国税函[2004]886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2004年度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根据海关出口货
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并办理的免抵调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通知要求办理
有关核销手续。
二、对前期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期末留底税额计算并办理免抵调库
的,因期末留底税额发生变化,造成不能核销的,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做
相应调整。
三、各地必须在2004年12月20日前对2004年度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情
况与金库和省局完成免抵调库对帐工作,务必确保金库免抵调库数与审批数准确无误。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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