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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元江县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4]857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57号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元江县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玉国税发 [2004]21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 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第三条第五 款的规定,经研究,暂同意免征元江县融资担保服务中心2004年度和2005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2006年起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暂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4年及以后年度享受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逐年审核确认后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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