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57号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元江县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玉国税发
[2004]217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
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第三条第五
款的规定,经研究,暂同意免征元江县融资担保服务中心2004年度和2005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2006年起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暂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4年及以后年度享受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逐年审核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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