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68号
昆明、昭通、曲靖、红河、西双版纳、大理、迪庆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2号)规定,现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按
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
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属非独立经济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等手续,由其上
一级机构统一办理。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的管理和检查。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
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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