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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云南省电信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90号颁布时间:2004-11-25

     2004年11月25日 云国税函[2004]890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规定,现就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云南省电信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 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云南省电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 见附件1),2004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 构(名单见附件2),2004年度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 283号)的规定,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季度申报按应纳所得税额10%的比例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纳所得税额60%的部分,由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年 度纳税申报时就地补足。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2004年度暂不实行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云南省电信公司和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 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 并(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 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云南省电信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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