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52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富瑞化工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
示》(昆国税发[2004]441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
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
公司主营业务项目“高浓度磷复肥生产、销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化工-高浓度磷钾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混肥料生产”。经研
究,暂同意云南富瑞化工有限公司自2004年度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内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4年度及以后年度享受西部
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逐年审核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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