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云国税发[2005]2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1.1版”系统可以核算上线后新发生的发票保证金
业务,但不能对上线前的“暂收款”、“保管款”期初余额及上线后发生的纳税保证
金、磁卡保证金业务进行处理。为保证全省“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1.1版”系
统的顺利上线和税收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现将综合征管系统启用前纳税保
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清理有关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各地于2005年1月31日前按户对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
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统计出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余额总额。纳税
保证金和磁卡保证金于2005年4月25日前全部退还纳税人。发票保证金划分成
正常经营户和非正常经营户2类。非正常经营户发票保证金于2005年4月30日
前全部上缴国库。
二、对于无法分辨纳税人的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以及无法与纳
税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保证金和磁卡保证金,各地采用登报、电视、在办税厅张贴告示
等形式公告3个月,告知纳税人限期在2005年4月25日前来税务机关认退,逾
期上缴国库。截止日期后仍有纳税人强行要求退款,协商解释无效,各地视具体情况,
从税务经费上开支。
三、纳税保证金使用相应的增值税税款预算收入科目缴库,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
证金通过“431501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入库。
四、正常经营户的发票保证金待2005年6月1日后综合征管系统运行正常后
视同新户逐户补录系统处理。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