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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234号颁布时间:2004-10-11

     2004年10月11日 云国税发[2004]23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的通知》(国税发 [2004]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 速反应机制正常启用。   二、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三级运行模式。州、市局信息中心、 流转税科(处)应密切配合搞好本地区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的升级工作,必须保证各 项数据传输畅通、采集完整。   三、要及时下载《防伪税控网络版失控发票新增功能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下载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省局下发 /防伪税控专栏/网络版失控发票新增功能说 明)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对发票发售岗位、认证岗位的 督促管理。发票发售岗位人员、认证岗位人员要认真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准确采 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和正确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严禁采集本发票发售系统外 发售的发票信息,严格按规定时限将“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有关 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四、稽查部门对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应及 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移送“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的 主管税务机关,必要时将情况通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五、目前省局暂不举办全省性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在该文件执行和有关 软件使用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处和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流转税处 严 泉 0871-3129166    信息中心 康 坚 0871-312902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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