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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226号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云国税发[2004]226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关于后续管理中几项台帐的建立问题。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七)、 (十三)款的规定,取消相关项目审批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凡发生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当年超限额广告支出需在以后年度扣除,以及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 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均应分别 建立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其相关台帐格式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 附件一、二、三参考格式自行拟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问题。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我省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上年度就地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达 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均按月据实预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上年 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达3000万元,以及按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一般实行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个别企业税源在本地影响较大,需要按月预 征企业所得税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问题。根据《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技术改造项目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 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企业跨地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 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可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总投 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逐级审核后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地、州、 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情况按年汇总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下放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原属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 定权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除依照《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对“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审批程序外,其他仍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84号)第二条规定 的权限进行审批,暂不作调整。   五、切实做好对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 要求,清理整顿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 责任感,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已取消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各项后续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后续管理措施,防止出现漏洞,确保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正确贯彻执行。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台账(参考格式)(略)    二、广告费跨年度税前扣除台账(参考格式)(略)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分年度均匀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台账(参考格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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