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4]55号颁布时间:2004-09-21

     2004年9月21日 云财税[2004]5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云南省税务局检发<关 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云税四字第37号)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 税?”和第十五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的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