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1日 云国税函[2004]814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省国税系统自1996年来,认真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
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
110号)的文件精神及收费标准,2004年,我省国税系统又以《
云南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4]173号)转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
[2004]308号),并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下岗
职工再就业,真正体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现国税系统精细化管理和优
质服务,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经研究,特函报将新办和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工本
费收费标准每套降为25元。
以上当否,请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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