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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云国税函[2004]814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云国税函[2004]814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省国税系统自1996年来,认真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 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 110号)的文件精神及收费标准,2004年,我省国税系统又以《云南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4]173号)转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 [2004]308号),并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下岗 职工再就业,真正体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现国税系统精细化管理和优 质服务,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经研究,特函报将新办和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工本 费收费标准每套降为25元。   以上当否,请核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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