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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6号颁布时间:1989-10-23

     1989年10月23日 云税四字[1989]106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小学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中、小学校举办对外营业的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和出租房产及用 地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 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 示》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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