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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75号颁布时间:1997-03-04

     1997年3月4日 云地税发[1997]7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明电[19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根据(国税明电[1997]1号)通知精神,“九五”期间对铁路系统除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外,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一律按规定恢复征收。   二、我省地方铁路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与缓 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建设广大铁路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 缴纳仍按照云南省税务局云税四字(9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 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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