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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8]351号颁布时间:1998-03-21

     1998年3月21日 国税函[1998]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普通反映,目前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在 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不但造成 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平等矛盾。 为了摸清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总 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福利、校办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企业检查面不得少于总户数的20%。检查时期为1996年及1997年纳税情 况,如有必要可追查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享受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校办企业是否 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减少应税收入;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有意不索取购货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非法牟取暴利;   (四)校办企业谎报亏损,骗取增值税退税;   (五)享受流转税、所得税减免以及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偷骗流转税、所得税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 可由国税局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人员, 做到既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的现象。   (二)对企业检查要全面彻底,查一户清一户,凡检查出的偷骗税问题和骗取税 款返还问题,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对偷骗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 法机关依迭惩处。   (三)检查结束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汇总并逐 级上报检查情况,要求情况全面、具体,数据准确,具有说服力,要提出进一步完善 税收政策的意见。其中《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1)和 《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2)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3)、《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 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4)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   (四)这次专项检查全国统一从7月1日开始到8月底结束,9月底以前各省级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向总局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以及各种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件:1、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2、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3、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4、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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