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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的通知

云地税人字[2002]6号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云地税人字[2002]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 年文明号的决定》(国税发[2002]87号)转发给你们。   继昆明市嵩明县地税局杨林分局、五华区地税局个体集贸征收分局、丽江地区丽 江县地税局城关分局被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继续认定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后, 我省又有大理市地税局凤仪分局被新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使全省地税系统被 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增加到4个,这是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 部职工努力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岗位,勤奋工作的结果,是地 税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取得的又一丰硕成果。   希望受到表彰的青年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更好地 发挥青年文明号在弘扬职业文明,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所起的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各级 地税系统要以受表彰的青年集体为榜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共青 团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2]21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系统“青年文 明号”的管理办法》(云地税发[2001]4号)和地税系统的实际,进一步深化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通过“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使全系统各级“青年 文明号”成为本系统、本地区讲信用、重信誉的示范,成为服务承诺建设的骨干,成 为圆满完成省局党组赋予各项任务的推动力。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 明号的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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