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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2]98号颁布时间:2002-09-03

     2002年9月3日 云地税二字[2002]9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 确定为25%。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原来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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