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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期限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587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云地税发[1998]58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各地反映,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 8]490号文精神规定,我省“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期是6月15日至3 0日,逾期未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各地收文时间是9月份,要求重新明确19 98年度的征收期及滞纳处罚时限,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我省1998年度“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 收期,但必须于1998年底前征收清算结束。按各地规定的征收期限,逾期未缴的 单位,按省政府云政发[1996]227号文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的滞纳金(云地税发[1998]490号,“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系文 件印制有误)。   二、1999年度的“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期限,按云地税发[19 98]490号文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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