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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食用菌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471号颁布时间:1998-10-07

     1998年10月7日 云地税发[1998]471号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   你州楚地税农字(1998)25号《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特产税有关问 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4]91号文规定,县以上征收机关(包括县级征收 机关)决定或批准,可确定收购食用菌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南 华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决定托马斯食品有限公司为食用菌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该 公司必须按规定依法扣缴农业特产税。对过去未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应限期补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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