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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原木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467号颁布时间:1998-10-07

     1998年10月7日 云地税发[1998]467号 思茅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原木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思行地税农字[1998] 0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和云南省财政厅(94)云财农税字第27 号《关于征收原木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木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按纳税人销售原木所取得的实际收入计征,包括因销售原木而向买方收取的各项基金、 费用;原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按纳税人为收购原木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计征,包括为 购买原木支付给卖方的各项基金、费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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