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8日 云地税发[2002]4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26号)
转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
查工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2]40号)一并遵照执行,总结及报送相关报表的时间不变。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文件
的通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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