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4日 云地税发[1996]4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规定》和省建设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土地增
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4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
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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