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4]011号颁布时间:1994-09-09
1994年9月9日 云国税所字[1994]0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
属企业交纳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包括这些企
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
等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所字(1994)15号文件作出的:关于昆明铁路分
局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统一集中由昆明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开远铁路分局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也比照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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