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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5]17号颁布时间:1995-03-26

     1995年3月26日 云国税所字[1995]17号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农银发[1993]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0号)精神,对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问题。我省集体金融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办法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 4]第024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损失财务处理的审批权限问题。信用社要定 期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和毁损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 元),由信用社提出意见,经县(市)信用社联社批准处理,并报县(市)农业银行 和国税局备案;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由县(市)信用 联社提出意见,经县(市)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处理,并报中心支行和地、 州、市国家税务局备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农业提出意见,经中支 行会同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处理,并报省分行和省国税局备案。   三、关于信用社资金多缺金额每笔在5千元以下的(不含5千元),由信用社提 出意见报县(市)信用社联社审查批准处理;金额每笔在5千元至1万元的(不含1 万元),由县(市)信用联社提出意见,报县(市)农业银行批准处理;金额每笔在 1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农业银行提出意见,报中心支行审查批准处理,并抄送同 级国税局备案。   四、城市信用社在无新规定之前,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 行。其中,城市信用社上缴给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费,可掌握在各项业务收入的2 %内列支。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从一九九五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 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注:〈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见本手册第二部分) 附: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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