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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7号颁布时间:2000-02-25

     2000年2月25日 云地税二字[2000]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属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核。   二、其余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省 地税局审核。   三、县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天内提出意见上报地、州、市地税机关;地、 州、市地税机关要在十五天内提出意见上报省地税局审核。   四、有关申请表、审核表等由省地税局印制下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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