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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批复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云地税一字[2000]3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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