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电算化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会字[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6-12
1996年6月12日 云财会字[1996]39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促进会计电算化工作进程,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参与经
济决策、经济管理的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会计电算化计算机替
代手工记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
馈给我们。
请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或改进建议填入自查、考核记录表中考核说明一栏。
附件1:甩手工帐自查、考核记录表(略)
附件2:云南省会计电算化甩手工帐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云南省会计电算化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做到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电
算化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使用电子
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时,均应依照本办法,实行审批制度,经财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者,才能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以下简称甩手工帐)。
第二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甩手工帐时,
以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所划定的模块作为甩手工帐范围,分
别实施考核验收审批制度。
会计电算化甩手工帐范围分别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
货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等功能模块。
第三条 甩手工帐考试标准采用百分制,凡符合考核记录表基本要求并且达到七
十五以上者,为甩手工帐合格单位。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甩手工帐考核审批权限。
1、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州、市、行署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电算
化甩手工帐的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大中型企业甩手工帐的
审批;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小型企业甩手工帐的审批;
2、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报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甩手工帐的,由申请
单位提出申请报告,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省财
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
2、各州、市、行署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各单位申请甩手工帐的审批,并报省财政
厅备案。
3、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小型企业申请甩手工帐的审
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4、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甩手工帐的申请报告之日起,
应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甩手工帐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批准甩手工
帐,并向申请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三、申请甩手工帐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所使用的会计制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所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是经财政部门评审通过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或系统内
推广运用的行业性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正版软件。(出具财政部门或中央系统评审
通过的证明文件),未经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财
政部门申报评审(申报表附后)。
3、会计核算软件所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必须与所使用的会计制度的一级会计科
目名称、编号一致。
4、所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我省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核算软件销售单位
提供的。
5、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从初始化开始三个月
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第八条 内部管理制度: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设计恰当的记录表,以便实施有关管理制度。
(一)不相容职能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
1、录入、审核不由同一人操作;
2、系统管理人员不兼任操作员及软(硬)件维护人员;
3、软件维护人员不兼任操作员、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
4、硬件维护人员不兼任操作员、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
5、预防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未经审核而登入机内帐簿的措施;
(二)管理、操作规程
1、实施负责人:
2、设备安置的环境应防火、防潮;
3、应建立上机操作记录制度,登记内容应含计算机硬件、软件运行情况(正常、
故障),系统维护人员在正式运行财务软件的计算机上进行的操作事项;
5、各自的操作密码不随意泄露;
6、操作结束应及时作好所需的备份(重点抽查录入凭证后、结帐后);
7、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的措施;
8、不得在财务会计专用的计算机上进行无关操作。
(三)建立软件安全保密措施
1、设置用户识别功能(操作口令)进行会计数据存取控制;
2、对用解释性语言编制的程序应加密;
3、对用编译性语言编制的程序,在计算机内应只保留目标代码;
4、对重要的会计文件应用密码存储。
(四)建立系统故障情况的记录制度
1、负责人;
2、记录内容应含以下项目
故障现象;
故障产生的条件;
故障可能产生的影响;
故障发生的时间(日期、小时、分钟);
故障产生的原因;
记载人。
(五)建立维护的控制记录制度
1、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只能由软件开发单位进行;
2、系统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会计核算软件修改,维护;
3、不应进行未作记录的软、硬件维护操作;
4、系统维护的记录应及时书面交由会计部门保管,会计部门应将上述资料作会
计档案保管;
5、会计核算软件运行中折旧方法、折旧率、存货计价方法、坏帐准备提取比例
的变动均应记录;
6、维护种类:包括软件和硬件维护。软件维护包括:会计核算软件维护、软件
运行环境维护(例如:计算机病毒、打印驱动程序、汉字系统的更换);
7、系统维护的文档应包含维护申请和维护实施记录;
8、维护的申请内容应含以下项目
(1)维护的申请人
(2)维护的种类
(3)维护的模块
(4)维护的依据和目的(理由)
(5)维护的措施(方法)
(6)维护主管人的意见及签名
9、维护的实施记录内容应含以下项目:
(1)维护审批人姓名
(2)维护人姓名
(3)实施的方法
(4)维护前的软件(软盘、文档)资料编号
(5)维护后的软件(软盘、文档)资料编号
(6)数据维护工作发生的起止时间(日期、小时、分钟)
(7)试运行起止时间及审批人姓名
(8)试运行情况总结及修改后的文档交档案管理人员的时间
(9)正式运行起始时间及审批人姓名
(六)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1、应指定财会部门内部兼职的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可由非软、硬件维护人员
兼任。
2、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向有关人员催交数据备份软盘的时间应是每月的结帐时
间,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应建立相应备份目录。
3、每次上机完毕,应及时作好所需的各项备份工作,磁盘备份应有明确的标签,
在保证硬盘容量满足应用需要的前提下,尽量不删除硬盘上各年、月的凭证、帐簿及
报表。
4、装有完整的会计核算软件的磁盘及文档应交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保存。
5、磁盘备份会计资料的查询应有调用档案记录,调用档案记录应含调用核准人、
调用人员姓名、调用内容、调用时间、归还时间。
6、系统管理员不能调用软件源程序及详细技术资料
7、磁盘文档存放处应防潮、防磁、防尘、防高温
8、会计帐簿、报表以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9、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打印。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
发生额对照表替代。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出凭证、帐簿的表
格线可适当减少。
10、收付款记帐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章。
11、会计报表必须有财会负责人的签章。
四、应提供的文档资料
第九条 申请甩手工帐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申请报告及云南省会计电算化甩手工帐申请审批表;
2、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经财政部门或中央系统评审通过的证明文件;
3、自查、考核纪录表;
4、管理制度及相应实施记录表;
5、实地考核时,申请甩手工帐的单位应提供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
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从初始化开始满三个月,取得相一致结果的有关会计凭证、帐簿、
会计报表;
6、考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附则
第十条 发证
考核和复核工作结束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权限,在考核审批的基础上,发给
《云南省会计电算化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书》,该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会计电算化甩手工帐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之后,已经甩手工帐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
月内履行甩手工帐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央驻
滇单位可参照此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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