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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6]161号颁布时间:1996-08-08

     1996年8月8日 云政办发[1996]16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的有力保证, 是改进税收征管手段,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是税务部门建立廉政机制 和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的内在动力,是党和国家赋予税务系统的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国税系统的征管改革。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将改革推向深入,努力实现改革的目标和 任务,为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云南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勇 于进取,相继推出了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制度、征管查分离模式,以及征管基础制度、 工作规程建设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由于受主 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征管改革的内容上还不够规范、统一,方法上不够严谨、周密, 操作上不够协调、配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新税制的 全面实施、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表现在税务机关包揽大量纳税事务, 征纳双方责权不清,税收执法缺乏刚性,监控力度不强,征管机制运转不灵,征管手 段落后,信息传递不畅。这种状况不改变,必将阻碍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影响国家财 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对税收征管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推行征管改 革的经验,提出今后国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 收征管改革要求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税制改革客观要 求的科学严密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切实改善服务,促进依法治税,改进技术手段 和装备条件,形成多层次、多方位、多环节的监控能力,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 性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强制性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宏 观调控和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税收征管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要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坚持把依法治税思想贯穿于税收 征管的全过程,依靠“法制”,不搞“人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   (二)规范统一原则。要对税收征管模式、征管组织形式、征管业务流程以至各 种表格、文字加以规范、统一,以利形成标准的、科学的、严密的规范,为计算机全 面应用于征管打下基础,提高征管的效能。   (三)实用易行原则。研究确定征管改革的内容、方法步骤、措施必须符合自己 的实际,符合征管的内在规律和要求,符合法定程序,并力求简明、科学、严密、规 范、合理、可行,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具体操作,而且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   (四)监督制约原则。在机构设置、分工组合、职责划分、整体运行和管理服务 等方面建立起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协调促进的机制。尽量避免层次重叠,职责交叉, 遇事互相推诿,低效高耗。即要实现职能分离,又不能将有机体人为地机械割裂开, 通过改革,做到对内防止为税不廉,对外有利于打击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 为。   (五)整体协调原则。在征管改革设计上要通盘筹划,力求周密完备;各项改革 措施要协调、配套,有利于发挥整体效能。   (六)因地制宜原则。要从省情、地、州、市、县情出发,从国税系统的实际出 发,改革的实施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先城镇、后农村,扎扎实 实,一步一个脚印,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允许有快有慢,有先有后,不搞一 刀切。   二、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征管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 纳税人能够自行申报;通过电脑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对未按期申报的纳 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和处罚,对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通过稽查, 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围绕新的征管模式,着重实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这一制度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实施征管监控和税务稽 查的前提。其关键是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从目前我省税收征管现状出发,申报纳税程 序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 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 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   第二种,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指定银行设立“税款预储帐户”的,由纳税人持纳 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的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 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归集分期预缴的缴款凭证 于法定申报期内,按上述两种申报程序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第三种,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和农村集贸市场、边远山区的纳税人,实行向当地税 务机关、派驻的征收点或委托的代征点申报纳税,以现金结算税款。   2、规范纳税表格。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的式样, 逐步使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其他有关税务文书的种类、内容、格式,省局将 适当简化、合并,力求规范统一。既方便纳税人填写使用,又便于计算机应用处理。   3、统一申报方式。根据我省情况,一律采用直接申报方式,即由纳税人或其委 托的税务代理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派驻的征收点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4、合理设置纳税申报受理点。鉴于依托计算机监控,实行属地管辖,集中征收, 纳税申报的受理点应相对集中,省辖城市市区一般以区局为单位,县(市)以城区分 局为单位,农村以乡镇分局为单位设立纳税申报受理点;没有设立分局的山区或边远 地区,以派驻的征收点或委托的代征点为纳税申报受理点,并逐步相对集中。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满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的各种需求。   1、实行税法公告制度。保证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除了国 家对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发布公告外,省局将定期编印税收法规选编及《云南税 务》杂志,汇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税收法律、法规,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 府和省局制定的税务行政规章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地州市以下税务机关要定期向 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讯,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缴款书填写等纳税实 务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辅导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务杂志、报刊、 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深入广泛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 形式对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进行税收知识的专门辅导、培训;通过税务咨询或税务代理 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辅导和解答涉税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电子 信箱、触摸查询显示屏等纳税人自行查询服务系统。   3、建立办税服务厅。城市区局和县城分局以及乡镇分局,都要建立办税服务厅, 设置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咨询和代理等窗口、 柜台,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4、积极稳妥地开展税务代理服务。税务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 的基础之上的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首先,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税务 代理资格审查,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其次,要逐步与税务代理机构脱勾;第三,要坚 持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代理;第四,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 准合理收费。要认真总结税务代理试点的经验,逐步扩大试行税务代理服务的范围, 进一步完善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加强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理顺税 务代理机构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要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督导与管理,促进 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全省十七个地州市均可设立税务代理机构,每个县(市) 都应有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税务师,以满足税收工作及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的需要。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网络。   要提高征管的效能,必须依托计算机进行管理监控。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除特殊情况外, 对每个纳税人赋予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识别号。   2、开发、完善征管计算机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 款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 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 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强化监控。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等为杜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 重点、难点加以突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建立和完善 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监控系统,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丢失发票报 警系统和出口退税认证系统,保证运转正常。   4、建立纵横交织的网络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在国税系统内部逐步建立中央、 省、地(市)、县四级纵向计算机网络,外部逐渐实现与企业、银行、海关、工商等 部门的横向联网。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现代稽查方式将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   1、选案。利用日常税收征管上提供的和计算机采集储存的内外部信息,选择必 要的纳税指标,以不同时期的相同指标作对比分析,筛选出纳税指标异常户,作为制 定稽查计划的依据。   2、制定计划。按照本单位的稽查力量、业务经费等因素,确定年度稽查户数占 辖区总户数的比例,根据计算机打分系统筛选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出力所能及的 检查户数,确定检查进度,分配检查任务。   3、实施检查。检查分两类,一类为案头审计,主要是对申报指标异常户的发票 和计算机储存的内外部信息进行稽核;一类为实地稽查,主要是根据掌握的线索到纳 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帐簿、票据、报表以及实物进行检查。   4、案件审理。对于稽查案件设置审理程序,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一环。主要 就办案人员提交的稽查报告在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量罚幅度等方面作书面审理、 把关。   5、执行。经过审理定案的案件,要作出处理决定书,由执行人员依法送达违法 当事者,责令限期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逾期不履行的,由税务机关或司法 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6、稽查结果分析。通过对稽查案件结果的统计分析,修正和改进选案打分系统, 找出税法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疏漏并加以完善,提高新一轮稽查工作的力度和质量。   (五)建立按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和划分职能的组织形式。   机构设置的合理,职能划分的科学,以及人力分配的适当,是新的征管模式顺利 运行的组织保证,也是征管组织优化的标志。   1、机构设置。基层征管单位,是指承担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和税收收入计划 执行的税务局和分局。其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缩短战线、降低税收成本、适应计 算机管理的原则,根据管辖纳税人的多少、管辖区域的大小、征管力量的强弱、计算 机化程度的高低,按照职能划分设置。省辖城市市区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立区局,区局 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三个系列分别设置分局。县(市)城区原则上只设 立一个分局,税源比较集中的农村撤销税务所,按经济区划集中设立分局,分局内按 管理服务和征收监控两个系列设立内部机构。未设立分局的乡镇或农村集贸市场,设 立税务所、定期征收点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地、州、市、县 局设立稽查分局,统一负责辖区内的税务稽查工作任务。区、县(市)局内部设立政 策法制科、股,承担税收政策法制系列的职责任务。   地、州、市、县局机关本身也应当适应基层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按照征管业务 规程的实际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落实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要求。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 制四个系列。   -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咨询、税法宣传、应纳税额核定、 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外部信息 采集。   -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处罚款项的收缴,税收计划、 会计、统计、报表、票证管理,综合信息反馈。   -税务稽查系列:按照稽查规程,负责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及各种涉税事宜实施 检查,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做好 案件结果分析。   -政策法制系列:负责执法监督检查、稽查案件审理、税收政策问题调研反馈、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员分配。征管机构的人力,在不突破编制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 形式,及四个系列的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 税务稽查三个系列的人员比例,一般为总人数的20%、15%、30%左右,其余 35%为区、县(市)局和分局(所)的管理人员。   三、配套措施   为顺利实现征管改革内容,将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一)狠抓征管基础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针对各个时期反映出的征管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强化征管的具体办法、 制度,力求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到税款征收、纳税检查、法律责任 等整个征管工作的全过程,都有科学严密、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执行措施,使 税收征管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制定计算机系统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 把重点放在城市区局和县(市)城区分局,逐步扩大到农村分局,形成全省纵横贯通 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要严格按照新的征管规程要求,不断完善省局开发的征管计 算机软件,并应逐步推行总局统一开发或认可的征管计算机应用软件,防止多头开发, 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三)提高于部业务素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 如举办计算机知识讲座、操作业务训练,岗位技能竞赛,实地练兵等,分级、分批地 对税务干部进行计算机专业培训。尽快把广大税务干部培养成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 悉计算机操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同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及考核奖惩制 度,增强税务人员工作的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四)搞好部门合作。尊重当地党政领导,加强请示报告,使其了解征管改革的 重大意义和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内容、步骤、要求,一如既往地取得他们的支持。 巩固、完善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合作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加强同财政、地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协作制度。 发展与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的联系,完善举报制度。从而开创我省协税护税的新局面。   (五)增加投入。征管改革要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支持,配置计算机、改善交通、 通信和办公条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保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要多方筹 集资金,投入改革,一是向当地财政申请一点,二是与有关部门合作筹措一点,三是 省、地、县三级国税部门分别从正常经费中挤出一点。在目前改革经费极为困难的情 况下,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四、实施步骤   (一)试行阶段。1998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区局,县(市)城区分局,农 村乡镇分局要完成机构的调整,明确划分各系列职责范围,并落实到位;城市区局和 县(市)城区分局原则上一局建成一个办税服务厅;50%的农村分局、所建成一个 办税服务厅;实施新征管模式的局、分局面要达到50%,其中使用计算机操作的要 占一半以上,其它的手工操作。城市和县(市)城区的固定业户100%、农村固定 业户80%实现自行申报纳税;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城市和县 (市)城区逐步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职能转换,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 占整个区、县(市)局人员的比例达到20%;要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本要求, 规范征管法律文书和资料。   (二)推行阶段。1999年至2000年,100%的省辖城市区局和县(市) 城区分局基本实现模式转换,其中使用计算机操作的要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全 系统县(市)局和县(市)城区分局的征管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与银行、海关 等部门联网;全省所有农村乡镇分局均设立办税服务厅,应用计算机征管的分局面要 达到50%以上;城市、县城、农村固定业户100%实现自行申报纳税;强化税务 稽查,稽查人员占整个区、县(市)局人员的比例达到30%左右。   (三)全面完成模式转换阶段。2001年至2010年,所有城市区局、县 (市)城区分局,农村乡镇分局全面实现模式转换,全部实现计算机征管、内外网络 化。基本实现“一个制度,四个体系”的改革目标,即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人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和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体系。   改革分步推行到位,要相应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标准为:   1、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比例分阶段达到了要求;   2、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运转正 常;   3、偷、逃、避、欠税得到有效控制;   4、为纳税人服务,监控管理和稽查选案应用计算机并实现联机运作;   5、征管机构设置符合以征管功能为主的要求;   6、税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指标可操作并兑现奖惩;   7、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五、组织领导   税收征管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配合与协作。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加强对改 革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设计,科学安排,分阶段实施,确保改革顺利 进行。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省局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组成由局长亲自挂帅,分管 副局长直接抓,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包括:制定改革总体规划,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和出台的有关改革措施,组织、指导、 协调改革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改革进展情况,分阶段对改革情况组织验收,总结推 广改革成功经验,负责改革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审批等。   各地、州、市、县局也要相应成立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贯彻执行上级国税机 关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负责本地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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