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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退字[1996]23号颁布时间:1996-07-23

     1996年7月23日 云国税退字[1996]23号 各出口企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或换发新的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在接 到《通知》后,即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取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 记证,并按登记证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于8月10日前报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新获得经贸部批准的出口企业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海关编码等发生变更 的出口企业在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要同时附送经贸部赋予进出口权的批文 (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口退(免)税登记申请及专职办税员推存书等 有关资料。属换发登记证的,不需附送以上资料。   三、出口企业1996年3月31日前购进货物和1996年4月1日后购进货 物,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分开申报。4月1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取得“专 用税票”,无“专用税票”的,不予办理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 五条所列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除外)。   四、出口企业1996年3月31日前购进货物(即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购进未报关出口货物购进盘存明细表》中列明的货物),11月底以后报关出口 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1996年1-3月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须按《通知》规定于8 月31日以前按月填写、申报、报送有关凭证,以利审核办理退税。   六、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论是实行先征后退, 还是实行在生产环节免、抵、退,都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仍按原规定申报、办理出 口退(免)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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