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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24号颁布时间:1995-06-14

     1995年6月14日 云国税增字[1995]2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规定免征增 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文到之前已经征收了增值税的,按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 纳税人。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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