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8日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
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有关地、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办
法按省财政厅云财中企字[1994]17号文规定办理,文中提到的财政部财预字
[1994]55号文件,省财政厅以云财预字[1994]第40号文作了转发。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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