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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30号、云国税发字[1995]40号颁布时间:1995-12-11

     1995年12月11日 云财税政字[1995]30号                  云国税发字[1995]40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 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及财税字 [1995]41号文《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 知》两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定》第三条第六款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经省教委审定并列 入全省中小学教材和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教参、教辅读物,寒署假作业本、练习 册,专门用于对中小学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进行技术教育的“三后教材”和职 业学校教材;“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指供初中及以下学龄儿童阅 读的报纸和刊物。   二、《规定》第三条第七款“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指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 图书和期刊,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图书和期刊。   三、我省对《规定》执行时间仍按中央统一政策,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其中对符合《规定》第三条给予增值税退还的,在1994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经 核实后可在今年给予补退;对1994年度已缴纳的其它税种税款,如营业税、投资 方向调节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再给予退还。   四、“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仍按省财政厅(94)云财事字第395号文 件规定执行,由同级财政建立。按上年预算内国有宣传文化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 库数列支出预算作为资金来源,原建立的“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和“出版基 金”一并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五、对属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宣传文化单位退还的增值税,可由宣传文化 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适当集中(新华书店系统由省店集中后上缴主管部门),集中比 例或数额由主管部门商财政确定。集中的退税资金,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结合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对《规定》第十二条中“省级财政要在预 算中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问题,由于我省财政平衡困难,暂不执行此规定。   六、省财政厅(93)云财事字第57号文对云南日报社《关于申请优惠政策的 批复》执行至1994年10月止,从1994年11月起对云南日报社照章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执行本文统一规定。   七、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关于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省财政厅(94)云财预字第40号文。(9 4)云财中企字第17号文已有规定,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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