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9日 云国税消字[1995]8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
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以外购应税消费品购进
分别核算划分确定,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税率。
二、本通知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
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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