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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瑞丽分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1]84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云国税函[2001]84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瑞丽分公司采取预征增值税办法的请示》 (昆国税流字[2000]72号)收悉。鉴于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瑞丽分 公司属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跨地州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为便于企业经 营核算,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一、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瑞丽分公司按销售额依3%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 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应纳的增 值税额中抵减,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 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汇总缴 纳增值税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 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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