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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1]405号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云国税函[2001]40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384号)明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 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 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批准后, 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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