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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退字[1995]6号颁布时间:1995-03-15

     1995年3月15日 云国税退字[1995]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公司、卷 烟厂: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准予购进、实际免税、出口核销三个环节的管理,为促 进我省“两烟”发展服务,根据3月10日全省出口免税卷烟座谈会议讨论意见,现 就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卷烟厂的征税税务机关和卷烟厂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据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 准给予免税和销售。   二、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或卷烟厂应及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证 明”,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分局地址:昆 明市春城路112号,邮政编码:650041,联系电话:3191115、31 32046。   三、出口企业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已开具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 烟证明”后,若由于种种原因,所需品种、规格、数量发生变化时,必须到开证明的 税务机关重开或补开“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不得擅自变更。   四、出口企业除按月向退税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外,自主管卷烟厂征税税务机 关核准免税购进出口卷烟到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必须 报经批准缓期核销,否则,暂停开据“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五、对销售免税出口卷烟的卷烟厂的征税税务机关,应在一个公历年度终了后, 对上一年度免税销售和核准免税出口的卷烟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算。   清算的内容和要求:   1、对上年已办理免税销售的出口卷烟,牌号、品种、规格、免税数量、免税金 额(其中:消费税、增值税分别是多少)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算。   2、对清算结果进行认真的总结,找出经验和存在问题,有无多免税或少免税现 象,以及无证免税销售现象等不规范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以便把这项工作 做得更好。   清算结束后于2月底以前将清算结果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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