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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锌氧粉适用税率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0]381号颁布时间:2000-08-07

     2000年8月7日 云国税函[2000]381号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锌氧粉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 行。   据了解,锌氧粉是一种杂质高、产品颜色和粒度达不到氧化锌标准的粗氧化锌, 一般是作为锌金属冶炼、锌产品生产的原料。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有色金属矿 采选产品不包括经冶烧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金属焙烧矿是指将金属矿 采选产品焙烧或煅烧,脱去其水份、硫、砷等矿物杂质而提高其金属(品位)的金属 矿产品。我们认为,锌氧粉既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也不属于金属焙烧矿,其 适用税率应为17%。   本批复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本批复执行以前对锌氧粉已按13%税率 征收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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