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0日 云国税函[1999]40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在安装新版发票驱动程序使用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各地应收缴企业未使用完的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地如有企业采用普通计算机系统开具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然继续使
用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情况外,各地、州、市国税局可先将本地区税务
机关结存的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造册登记,集中封存,听候省局通知处理。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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