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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金银首饰认定登记证》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9]197号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云国税函[1999]19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掌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情况,加强税源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金 银首饰经营者重新换发《金银首饰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认定登记证》),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认定登记证》的范围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原在国税部门办理过消 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现仍继续经营的单位。   二、《认定登记证》的印制   《认定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发各地按规定使用。(式样附后)   三、换证程序   (一)纳税人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重新换发的《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 和原《认定登记证》向主管国税分局(所)填写提交由国税机关印制的《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上报的证表无误的,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 换发《认定登记证》;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所填写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 补正后上报换发。   四、换证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本次换证从接文之月份起至1999年10月底结束。换证结束后于11月10 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写出换证情况总结报告。   各级国税机关对这次换发《认定登记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组织 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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