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鲁布格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分配问题的通知

内部传真电报颁布时间:1995-04-05

     1995年4月5日 内部传真电报 曲靖地区国家税务局:   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后,电力产品由原来征收产品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为 了进一步妥善解决好云南和贵州两省之间的利益分配和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根据省人 民政府领导指示,经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现对鲁布格电站发电 环节的增值税收入分成、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鲁布格电站发电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按收入全额(即包括中央收入75% 部分在内)由云南和贵州各50%的办法分配,然后分别按分成各自上解中央和留地 方。   二、对鲁布格电站发电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仍由云南省罗平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为做好此项工作,罗平县国家税务局应实行“一月一报”的制度,即每月将鲁 布格电站的纳税资料送贵州省兴义市国家税务局一式一份,以便对方查核。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