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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曼湾电站税收征管、入库和税收收入分配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11号颁布时间:1994-09-06

     1994年9月6日 云国税流字[1994]11号 临沧、思茅、大理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财税体制改革后,由于电力产品税改为增值税,收入级次发生了变化,有关 地区要求对漫湾电站的税收问题给予重新明确。现根据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税发 字(1993)53号文件的精神,对漫湾电站税收征管、入库及税收收入分配的具 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漫湾电站应缴纳的发电环节增值税及随征的教育费附加由云县国家税务局 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并在云县国家税务局设立过渡专户存储,于每月25日前以征收 全额按云县48%、景东35%、南涧15%、凤庆2%的分配比例划拨各县(并书 面通报有关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再由各县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预算级次和分 成比例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5%和地方金库25%。   二、对漫湾电站应缴纳的城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统一由云县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在云县地方税务局设立过渡专户存储,于每月25日前 以征收全额按第一条款中确定的分配比例划拨各县,作为各县地方财政收入入库,并 书面通报有关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三、对漫湾电站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云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收 入按单项工程所在地分别划拨有关县地方税务局入库。   四、对漫湾电站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云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并按房产、土地座落所在地,分别划拨有关县地方税务局入库。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税发字(1 993)5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为电站的发展做出新 的贡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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